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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某娛樂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楊浦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原審第三人張X勝......
上訴人上海某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因認定工傷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2019)滬0106行初50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張X勝之子張X民原系某公司的工作人員,任水吧服務員一職。
2017年12月23日,張X民在亮歌量販KTV平?jīng)雎返旯ぷ鏖g制作水果拼盤時,被鄭X用刀砍傷,經(jīng)搶救無效當日死亡。
張X勝于2018年5月16日向上海市楊浦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楊浦人社局”)申請認定張X民為工傷,該局于同日要求補充勞動關系證明等材料。2018年12月24日,張X勝就張X民死亡事故向楊浦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交了身份證明、勞動合同書、鑒定意見書等材料。
楊浦人社局于2019年1月4日作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并送達某公司及張X勝。
某公司向楊浦人社局提供了其關于張X民不構成工傷的意見,并提供證人羅某某、劉某的證言。楊浦人社局受理后開展了相關調(diào)查,查明鄭X系精神分裂癥患者,已被強制醫(yī)療。楊浦人社局認為張X民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楊浦人社局遂于2019年3月1日作出楊浦人社認(2019)字第32號認定工傷決定。
某公司收到后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市人社局于2019年4月25日受理某公司的行政復議申請,并于同日作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后送達楊浦人社局,楊浦人社局于2019年5月6日作出行政復議答復意見書。市人社局經(jīng)審查,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滬人社復決字[2019]第102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楊浦人社局所作的認定工傷決定,并送達某公司。
某公司仍不服,訴至原審法院,請求撤銷楊浦人社局作出的上述認定工傷決定和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原審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楊浦人社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工傷保險工作,具有作出本案被訴認定工傷決定的職權。楊浦人社局依法受理張X勝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對張X民的死亡事故進行了調(diào)查核實,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并送達某公司與張X勝,行政程序合法。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張X民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符合上述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屬于認定工傷的情形。被訴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某公司訴稱張X民被殺非因工作原因,而是由于個人私怨,依據(jù)不足,原審難以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市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訴行政復議決定的職責。市人社局收到某公司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并依法受理,經(jīng)審查于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被訴行政復議決定,復議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某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原審不予支持。原審遂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后,某公司不服,上訴于本院。
上訴人某公司上訴稱,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滬0110刑醫(yī)2號《強制醫(yī)療決定書》認定鄭X患有精神分裂癥,僅憑此證據(jù)無法認定張X民被害系工作原因。本案系故意殺人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等可證明張X民非因工作原因被殺害,而是由其與鄭X的私人糾紛造成,不應當被認定為工傷。上訴人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請。
被上訴人楊浦人社局辯稱,張X民在工作間制作水果拼盤時,被鄭X用刀砍傷,當日二人并無個人沖突,故張X民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認定工傷的規(guī)定。根據(jù)《強制醫(yī)療決定書》,能夠證明鄭X患有精神分裂癥,上訴人稱鄭X報復殺人依據(jù)不足。故被上訴人所作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楊浦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訴認定工傷決定的法定職權。楊浦人社局在依法受理張X勝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進行調(diào)查核實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被訴認定工傷決定,行政程序合法。根據(jù)楊浦人社局提供的《強制醫(yī)療決定書》等證據(jù),證明鄭X在作案時處于精神分裂癥患病期,無刑事責任能力,已被強制醫(yī)療,故本案證據(jù)無法證明鄭X殺張X民系因私人糾紛。
楊浦人社局認定張X民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并無不當。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某公司認為張X民被殺并非工作原因,而是由其與鄭X的私人糾紛造成,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
楊浦人社局根據(jù)查明的事實,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作出被訴認定工傷決定,適用法律正確,且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的公平原則。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市人社局依法具有作出被訴復議決定的職權。市人社局在收到某公司的復議申請后,經(jīng)依法審查,于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維持被訴認定工傷決定的復議決定,并將行政復議決定書依法送達各方當事人,符合《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
綜上,某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上海某娛樂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